信访案件主体责任是否由信访局甄别?
我有个信访问题,不太清楚在信访案件里,确定主体责任这事儿是不是由信访局来进行甄别。我就想知道信访局在其中到底有没有甄别主体责任的职责,还是有其他规定和流程,希望能得到准确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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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信访案件中,信访局主要起到的是协调、交办、转送等作用,通常并非直接甄别信访案件主体责任的主体。 信访局的主要职责依据《信访工作条例》规定,负责受理、转送、交办信访事项;协调解决重要信访问题;督促检查信访事项的处理等。比如当收到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后,信访局会根据信访内容,将其转交给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这就像是一个“中转站”,把信访信息传递到相应的地方去处理。 而对于信访案件主体责任的甄别,是由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来负责。这些机关、单位是指在相关事项上具有管理权限和处理职责的部门。例如,如果信访涉及到环境污染问题,那么环保部门就是有权处理的机关,它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事实情况,来甄别在这个污染事件中谁应该承担主体责任。 也就是说,信访局的核心工作是保障信访渠道的畅通和信访事项的流转,而具体问题的调查、责任的甄别和处理则由对应管理领域的有权机关、单位来落实。所以,信访案件主体责任一般不由信访局甄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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