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自首的定义是什么?


一般自首是刑法中一个重要的概念,它对于犯罪嫌疑人的量刑有着重要影响。下面我们就来详细了解一下一般自首的定义以及相关规定。 一般自首,简单来说,就是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这里面包含了两个关键的要素,一个是自动投案,另一个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先来看自动投案。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未被群众扭送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再来说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这里的主要犯罪事实是指对犯罪嫌疑人行为的性质认定有决定意义的事实、情节(即定罪事实)以及对量刑有重大影响的事实、情节(即重大量刑事实)。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除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外,还应包括姓名、年龄、职业、住址、前科等情况。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一般自首对于犯罪嫌疑人来说是一个重要的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这体现了法律对于主动认罪悔罪的犯罪嫌疑人的一种鼓励和宽容。 了解一般自首的定义和相关规定,不仅对于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有着重要的意义,也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刑法的精神和目的。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应该遵守法律法规,一旦不慎触犯法律,也要勇于承担责任,积极主动地配合司法机关的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