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合同法上承诺的定义是什么?

我在和别人签订合同的过程中,对方给我发了一个消息,说同意我的提议。我不太确定这算不算是合同法上的承诺。我想知道合同法上承诺的定义到底是什么,有什么条件和要求,这样我就能判断对方的回复是不是有效承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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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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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合同法的范畴里,承诺是订立合同过程中的一个关键概念。简单来说,承诺就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这里涉及到两个重要的主体,要约人是提出订立合同建议的一方,而受要约人则是收到这个建议的一方。当受要约人明确表示同意要约中的内容时,就构成了承诺。 从法律依据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对承诺做出了详细的规定。根据规定,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是,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这意味着承诺的方式通常是通过明确的通知传达给要约人,比如书面的信件、电子邮件,或者口头的告知等。不过,在一些特定的情况下,如果根据双方长期的交易习惯,或者要约中明确说明了可以通过行为来表示承诺,那么受要约人做出相应的行为也能视为有效的承诺。例如,在一个长期的货物供应合同中,双方一直以来都是通过发货和收货的行为来确认交易,那么当要约人发出要货的要约后,受要约人直接发货的行为就可以被看作是承诺。 承诺必须在要约规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这一点也非常重要。如果要约规定了承诺的期限,受要约人必须在这个期限内作出承诺并送达要约人,否则承诺可能无效。如果要约没有规定承诺期限,以对话方式作出的要约,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要约,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这里的合理期限需要根据具体的交易情况来判断,比如合同的性质、交易的习惯、通讯的方式等因素。 一旦承诺生效,合同就成立了。这意味着双方都受到合同条款的约束,需要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如果一方违反了合同的约定,另一方就有权依据合同和相关法律规定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此外,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如果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就不能视为承诺,而应被看作是新的要约。实质性变更通常包括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方面的变更。但如果只是对要约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总之,了解合同法上承诺的定义、方式、期限以及内容要求等方面,对于我们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确保合同的顺利履行具有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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