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罪的界定标准是什么?


贪污罪是一种严重的经济犯罪,了解其界定标准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法律秩序至关重要。以下将从法律概念、构成要件以及法律依据等方面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这里的“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从构成要件来看,贪污罪的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这是贪污罪区别于其他侵犯财产犯罪的重要特征。在主观方面,行为人必须具有故意,并且以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为目的。如果是因为工作失误而导致公共财物的损失,不构成贪污罪。客观方面,行为人必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这意味着行为人利用自己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和地位所形成的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便利条件。例如,会计利用自己管理账目和资金的便利,私自挪用公款;出纳利用自己保管现金的便利,将公款据为己有等。 关于贪污罪的数额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贪污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一)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二)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三)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四)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五)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六)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总之,贪污罪的界定标准是一个复杂的体系,需要综合考虑主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以及数额等多个因素。在实际生活中,如果发现有涉嫌贪污的行为,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以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和法律的尊严。同时,国家工作人员也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廉洁奉公,杜绝贪污行为的发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