驱逐出境是否属于行政处罚,由谁来决定?
我想了解一下,驱逐出境到底算不算行政处罚呢?另外,如果涉及到驱逐出境,这个决定是由哪个部门来做出的呀?我最近在研究一些法律知识,对这个点比较疑惑,希望能得到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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驱逐出境是否属于行政处罚,需要分情况来看。在我国法律体系中,驱逐出境具有不同的性质。当它作为刑罚时,是针对犯罪的外国人适用的附加刑;而作为行政处罚时,则是对违反我国行政管理秩序的外国人实施的措施。 从法律依据上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这表明在刑事领域,驱逐出境是一种刑罚,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情况,在对犯罪的外国人作出刑事判决时予以适用。 而在行政处罚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外国人违反本法规定,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公安部可以处驱逐出境。”也就是说,当外国人违反我国出境入境管理等行政管理秩序,情节严重但又未达到犯罪程度时,驱逐出境就作为一种行政处罚,由公安部来决定。 从决定机关来讲,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是审判机关,负责对犯罪行为进行定罪量刑,所以涉及刑罚性质的驱逐出境由人民法院决定。在行政执法中,公安部作为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管理出入境事务等的重要部门,对于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外国人,有权作出驱逐出境的行政处罚决定。 综上所述,驱逐出境既可能是刑罚,也可能是行政处罚,不同性质的驱逐出境由不同的机关来决定,刑事方面由人民法院决定,行政方面由公安部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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