驱逐出境是否可以与有期徒刑并用?
我因为一些法律上的事情,了解到有驱逐出境和有期徒刑这两种处罚。我想知道,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在司法判决的时候,驱逐出境这种处罚能不能和有期徒刑一起使用呢?不太清楚相关的法律规定,所以来问问。
展开


驱逐出境是指强迫犯罪的外国人离开中国国(边)境的刑罚方法,它是一种特殊的附加刑。在我国法律体系中,驱逐出境是可以与有期徒刑并用的。 从法律原理上来说,附加刑是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附加刑既可以附加于主刑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有期徒刑属于主刑,而驱逐出境属于附加刑,所以二者可以并用。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犯罪性质比较严重、犯罪情节恶劣的外国人,法院通常会根据具体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在判处有期徒刑的同时附加适用驱逐出境。这样做一方面可以对犯罪的外国人进行应有的刑事处罚,让其为自己的犯罪行为承担责任;另一方面,在其服刑期满后将其驱逐出境,能够有效防止其继续在我国境内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维护我国的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例如,某些外国人在我国实施了严重的经济犯罪,法院在对其判处有期徒刑的同时,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法律公园专业律师
平台专业律师
去咨询
去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