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有期徒刑加驱逐出境要如何执行?

我最近了解到一个法律案例,里面涉及到有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加驱逐出境,我就挺好奇这种情况具体是怎么执行的。是先执行有期徒刑还是同时进行?驱逐出境又是由哪个部门负责?想详细了解下整个执行流程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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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期徒刑加驱逐出境的执行方式如下:首先,要明确有期徒刑属于主刑。按照法律规定,需先执行有期徒刑 。这是因为主刑是对犯罪行为最主要的刑事处罚,需要优先完成。比如一个外国人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并附加驱逐出境,那么他要先在监狱里服满这5年刑期。 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接着处理民事部分 。这主要涉及到因犯罪行为导致的民事赔偿等责任,如果有民事赔偿判决,要确保赔偿到位等,保障受害者的民事权益。 最后才是执行驱逐出境。根据1992年发布的《关于强制外国人出境的执行办法的规定》,被判处徒刑的外国人,其主刑执行期满后应执行驱逐出境附加刑的,应在主刑刑期届满的一个月前,由原羁押监狱的主管部门将该犯的原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副本或者复印本送交所在地省级公安机关,由省级公安机关指定的公安机关执行驱逐出境,并将其列入不准入境者名单,在执行前向其宣布不准入境年限。 相关法律依据是《刑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这一规定为对犯罪外国人适用驱逐出境这一刑罚提供了法律基础。 并且,对这类被驱逐出境的外国人,应当由原羁押监狱的管教干警、看守武警和公安机关外事民警共同押送,押送途中确有必要时,可以使用手铐 。这样规定是为了保证押送过程的安全和有序,确保驱逐出境的顺利执行。 相关概念:驱逐出境:是指强迫犯罪的外国人离开中国境内的刑罚方法,是一种专门针对犯罪外国人的附加刑。 附加刑:是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以及对犯罪的外国人适用的驱逐出境等。它既可以附加于主刑适用,又可以独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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