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滥用职权罪客观行为的判定是怎样的?

我在了解法律知识时,对滥用职权罪这部分很感兴趣。想知道在实际情况中,怎样去判定一个行为是否属于滥用职权罪的客观行为呢?是有明确的标准,还是要结合具体情况分析?希望能得到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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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滥用职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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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职权罪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下面我们来详细探讨其客观行为的判定。 首先,从行为主体来看,滥用职权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在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等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这意味着只有这些特定身份的人实施的相关行为才可能构成滥用职权罪。 其次,关于滥用职权的行为表现。滥用职权行为主要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超越职权,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了法律、法规赋予的职权范围,擅自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例如,某基层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没有相关审批权限的情况下,擅自批准大型建设项目。另一种是不正当行使职权,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虽然在其职权范围内行使权力,但却违反规定的程序、方式等进行权力行使。比如,在进行行政处罚时,不按照法定的调查、听证等程序进行,而是随意作出处罚决定。 再者,判定滥用职权罪的客观行为,还需要考虑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这里的“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就是危害后果的体现。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中,对滥用职权罪中“重大损失”的情形作出了具体规定,包括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5人以上的;导致10人以上严重中毒的;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等多种情形。 最后,滥用职权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需要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也就是说,危害后果必须是由滥用职权的行为所直接引起的。如果危害后果是由其他因素导致的,而不是滥用职权行为的直接结果,那么就不能认定该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 总之,判定滥用职权罪的客观行为,需要综合考虑行为主体、行为表现、危害后果以及因果关系等多个方面的因素。只有当这些因素都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时,才能认定该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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