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约过失责任的认定是怎样的?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的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其认定相关内容。 首先,认定缔约过失责任需要看是否存在先合同义务。先合同义务是指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合同成立之前所发生的,应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各自承担的法律义务。它是建立在民法诚实信用、公平原则基础上的一项法律义务,是诚实信用、公平原则的具体化。在合同磋商阶段,当事人就开始负有诸如告知、协力、保护、保密等附随义务。例如,甲和乙商谈合作开一家餐厅,甲向乙隐瞒了餐厅所在位置即将面临大规模道路施工的重要信息,这就违背了告知的先合同义务。 其次,要有过错行为。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给对方造成损害而仍然为之;过失则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给对方造成损害,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虽然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比如,丙在与丁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过程中,故意提供虚假的房屋产权证明,这就是故意的过错行为;若戊在与己谈生意时,因为疏忽没有对自己提供的产品质量情况进行准确说明,导致己产生损失,这就属于过失的过错行为。 再者,要存在信赖利益的损失。信赖利益损失是指一方基于对另一方的合理信赖而做出的行为所遭受的损失。比如,庚基于对辛的信赖,为了即将签订的合同购置了大量设备,但由于辛的过错导致合同未能成立,庚因此遭受的设备购置费用等损失就是信赖利益损失。 最后,过错行为与信赖利益损失之间要有因果关系。也就是说,是因为一方的过错行为直接导致了另一方信赖利益的损失。例如,壬的过错行为导致癸为签订合同支付了大量的差旅费等费用,那么壬的过错行为与癸的费用损失之间就存在因果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这为缔约过失责任的认定和赔偿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总之,只有同时满足上述几个方面的条件,才能认定构成缔约过失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