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后签订两份离婚协议,如何确定其法律效力?


在现实生活中,夫妻双方可能会因为各种原因先后签订两份离婚协议,那么如何确定它们的法律效力呢?这需要从多个方面来进行分析。 首先,我们要明确离婚协议的性质。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就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的书面协议。它本质上是一种民事合同,但又有其特殊性,因为它是以离婚为前提条件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离婚协议通常采用书面形式,只要符合合同订立的形式要求,就是有效的。 当出现先后两份离婚协议时,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判断其法律效力。第一,如果两份协议都没有办理离婚登记手续,那么它们都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因为离婚协议是以离婚为生效条件的,没有办理离婚登记,意味着离婚的条件未成就,协议虽然成立但未生效。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双方对协议内容有争议,可以重新协商签订新的协议,或者通过诉讼的方式由法院来进行判决。 第二,如果其中一份协议已经在婚姻登记机关备案,也就是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那么这份经过备案的协议具有更高的效力。因为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离婚登记时,会对离婚协议进行审查,确保协议内容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本人的结婚证、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等证件和证明材料。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当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经过备案的离婚协议,具有公示性和权威性,一般会作为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 第三,如果两份协议都经过了离婚登记备案,那么一般以后签订的协议为准。因为后签订的协议通常是双方在新的情况下,对之前协议内容的变更和补充,更能反映双方当前的真实意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只要双方协商一致,对之前的离婚协议进行变更,并重新签订协议,且经过了离婚登记备案,那么后签订的协议就具有优先效力。 然而,在判断离婚协议的法律效力时,还需要考虑协议内容是否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如果一方能够证明签订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五十条规定,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受欺诈或受胁迫方可以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法院请求撤销该协议。 总之,确定先后两份离婚协议的法律效力,需要综合考虑协议是否办理离婚登记、签订时间先后以及协议内容是否存在可撤销情形等因素。在遇到争议时,建议当事人咨询专业的法律人士,通过合法途径解决问题,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