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赔偿主体该如何确定?


在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情况下,确定赔偿主体是解决赔偿问题的关键,以下为你详细介绍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处理方式。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交强险的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也就是说,即便驾驶人逃逸,只要该机动车购买了交强险,保险公司依然要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例如,在一般的交通事故中,交强险对于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8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8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 如果交强险的赔偿不足以弥补受害人的全部损失,那么就要进一步确定其他的赔偿主体。《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六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或者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简单来说,如果车辆没买交强险或者交强险赔不够,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会先垫付部分费用,之后再向逃逸的驾驶人追讨。 另外,如果车辆的实际使用人与所有人不是同一人,比如车辆是借用、租赁的情况,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所以,若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存在过错,如明知驾驶人无驾驶证仍出借车辆等,也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当逃逸的驾驶人被找到后,他作为直接侵权人,无疑要对受害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在实际操作中,受害人应及时报警,由交警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尽力查找逃逸的驾驶人。同时,要注意收集与事故相关的证据,如事故现场的照片、视频,自己的医疗记录、费用清单等,以便后续的索赔。如果与赔偿主体就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可以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