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的区别与认定是怎样的?

我在生活中遇到了一个情况,有人对我进行挑衅,我为了保护自己做出了反击。同时我也在想,如果当时我是为了躲避更大的危险而损害了第三方的一些小利益,这两者有什么不同呢?我想了解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到底该怎么区分,它们在法律上是如何认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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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正当避险
  • #紧急避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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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都是我国刑法中规定的排除犯罪性行为,也就是在某些情况下,虽然行为表面上符合犯罪的构成要件,但实际上并不构成犯罪。下面为你详细介绍这两个概念以及它们之间的区别。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当这种行为给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时,可不必承担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明确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简单来说,正当防卫是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施的防卫行为。比如,张三正在对李四进行殴打,李四为了保护自己而还手将张三打伤,李四的行为就可能构成正当防卫。 紧急避险,则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一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紧急避险是在面临危险时,为了保护较大的合法权益,而损害了较小的合法权益。例如,王五在驾驶汽车时突然遇到刹车失灵,前方是一群行人,为了避免撞到行人,王五不得已将车撞向路边的电线杆,导致电线杆损坏,王五的行为就可能构成紧急避险。 两者的主要区别如下: 危害的来源不同。正当防卫的危害来源只能是人的不法侵害,比如故意的攻击、抢劫等;而紧急避险的危险来源比较广泛,可以是人的不法侵害,也可以是自然灾害、动物的侵袭等。 行为的表现方式不同。正当防卫行为是与不法侵害人进行对抗的积极行为,是主动去制止不法侵害;而紧急避险则是对危险的消极躲避,是在不得已的情况下采取的行为。 损害的对象不同。正当防卫只能损害不法侵害者的利益,也就是直接针对实施侵害的人;而紧急避险是损害无辜的第三者的合法权益,比如为了躲避危险而损害了他人的财物。 实施行为的条件不同。正当防卫在面临不法侵害时,公民即使有其他方法(例如求救、逃跑等)来保护合法权益免受损害,也可以实施正当防卫;而紧急避险只能在没有任何其他方法排除危险的情况下,不得已而为。 对损害程度的限制不同。正当防卫造成的损害与不法侵害可能造成的损害,在强度上可以超过,但要大体相当;而紧急避险所造成的损害,则只能小于所避免的损害,不能等于甚至大于所避免的损害。 主体的限定不同。正当防卫是一切公民的权利,对行为主体没有限制,只要符合正当防卫的条件都可以实行;紧急避险对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在避免本人的危险时不适用,比如消防队员、医生、警察等,他们不能以紧急避险为由而逃避应尽的职责。 总之,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在法律上有着明确的界定和适用条件,了解它们的区别和认定标准,有助于我们在面对不同的危险情况时,正确地运用法律赋予的权利保护自己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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