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犯罪构成三要素和四要件有什么区别?

我在学习法律知识的时候,看到犯罪构成有三要素和四要件这两种说法,我有点搞不明白它们到底有啥区别,它们在实际应用中是怎么体现差别的呢,想了解一下具体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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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犯罪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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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构成三要素和四要件是刑法中用于判断犯罪是否成立的两种不同理论体系。 犯罪构成四要件理论是我国传统的犯罪构成理论。它包括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体和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就是实施犯罪行为的人或者单位。比如说一个人达到了一定的年龄,有正常的精神状态,他就可能成为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指的是犯罪主体对其实施的犯罪行为及其结果所具有的心理状态,比如是故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故意犯罪就是明知道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过失犯罪则是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犯罪客体是刑法所保护而被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例如,盗窃罪侵犯的客体就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犯罪客观方面是指犯罪行为的客观表现,包括犯罪行为、犯罪结果以及犯罪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而犯罪构成三要素理论主要源自大陆法系国家,包括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和有责性。构成要件该当性是指行为符合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简单来说,就是行为要和法律规定的某个犯罪的样子对上。违法性是指行为违反了法律的规定,侵害了法益。不过,如果存在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违法阻却事由,那么行为就不具有违法性。有责性是指行为人对其实施的违法行为负有责任,要考虑行为人的责任能力、故意或过失等因素。 两者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体系结构和判断顺序上。四要件理论是一种平面式的结构,四个要件之间没有严格的先后判断顺序,只要四个要件都具备,犯罪就成立。而三要素理论是一种阶层式的结构,需要按照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有责性的顺序依次进行判断。只有前一个阶层的条件满足了,才进入下一个阶层的判断。我国目前在司法实践中仍以四要件理论为主,但三要素理论也在学术研究和部分司法人员中得到一定的关注和探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在具体判断犯罪是否成立时,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不同的理论体系只是提供了不同的分析思路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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