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特定款物罪与挪用公款罪的区别是什么?


挪用特定款物罪与挪用公款罪是刑法中两个不同的罪名,虽然它们都涉及到对资金的挪用行为,但在很多方面存在明显区别。下面我们来详细了解一下。 首先,从犯罪主体来看,挪用公款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受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而挪用特定款物罪的主体是经手、掌管特定款物的直接责任人员,这些人员不一定是国家工作人员,比如一些负责管理特定款物的普通工作人员等。 其次,在犯罪目的方面,挪用公款罪的目的是为了个人使用,包括个人进行非法活动、营利活动或者其他个人用途。而挪用特定款物罪的目的是为了单位另行使用,是将特定款物挪作其他公用,而不是供个人使用。 再者,犯罪对象也有所不同。挪用公款罪的犯罪对象是公款,即公共款项,包括国家、集体所有的货币资金,以及由国家管理、使用、运输、汇兑与储存过程中的私人所有的货币。而挪用特定款物罪的犯罪对象是特定款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条规定,特定款物是指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 最后,法律后果也不一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条规定,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总之,挪用特定款物罪与挪用公款罪在犯罪主体、犯罪目的、犯罪对象和法律后果等方面都存在明显区别。在实际生活中,我们要准确区分这两个罪名,以便正确适用法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