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限制违约金仲裁判赔金额和二审改判金额为何会有如此大差异?


在探讨竞业限制违约金仲裁判赔金额和二审改判金额存在巨大差异的原因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什么是竞业限制违约金。竞业限制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一定期限内,劳动者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而竞业限制违约金则是当劳动者违反该约定时,需要向用人单位支付的赔偿款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仲裁判赔和二审改判金额有巨大差异,主要是基于不同阶段对违约金的考量因素不同。在仲裁阶段,往往会依据双方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中约定的违约金金额来进行初步判定。很多时候,用人单位为了约束劳动者遵守竞业限制条款,会在协议中设定较高的违约金数额。仲裁机构可能在未充分考量实际损失等情况下,按照协议约定作出判赔。 然而,到了二审阶段,法院会综合多方面因素来判定违约金是否合理。首先,会考虑用人单位因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所遭受的实际损失。如果用人单位无法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达到了仲裁判赔的金额,法院可能会降低违约金数额。其次,会考量劳动者的违约情节。如果劳动者的违约行为情节较轻,例如只是短暂的违反,且未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影响,法院也会适当降低违约金。另外,还会考虑用人单位给予劳动者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情况。如果经济补偿过低,而要求劳动者承担过高的违约金,有失公平,法院也会进行调整。 在这个案例中,二审改判赔1.5万,说明法院在综合评估各种因素后,认为原仲裁判赔的16万过高,不符合公平合理的原则,所以进行了改判。这也提醒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时,要合理约定违约金数额,同时在发生纠纷时,要充分举证实际损失等情况,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