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民法上的抗辩权与抗辩有什么区别?

我在学习民法的时候,老是分不清抗辩权和抗辩。我知道它们好像都和应对请求有关,但具体区别在哪我一直搞不明白。比如在合同纠纷里,什么时候算行使抗辩权,什么时候算提出抗辩呢?我想了解一下它们在概念、适用情况、法律效果等方面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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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法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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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法领域,抗辩权与抗辩是两个重要且容易混淆的概念,下面为你详细解析它们之间的区别。 首先,概念上二者存在明显差异。抗辩是指在民事诉讼中,被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针对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以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进行的各种防御性的陈述和反驳。简单来说,就是被告不认同原告的说法,提出自己的理由来反对。例如,在一个借款合同纠纷中,原告说被告借了钱没还,被告说自己已经还了,这就是一种抗辩。而抗辩权则是指权利人用以对抗他人请求权的权利。也就是说,当别人向你提出某种请求时,你基于法律规定的抗辩权,可以拒绝对方的请求。比如在双务合同中,一方未履行自己的义务,另一方就可以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对方要求自己履行义务的请求。 从法律依据来看,抗辩的依据较为广泛,它可以基于事实、合同约定或者法律的一般原则等。只要被告能提出合理的理由来反驳原告的主张,都可以构成抗辩。而抗辩权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必须有法律条文的支持才能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规定了多种抗辩权,如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等。 在行使方式上,抗辩是被告在诉讼过程中随时可以提出的,不需要以原告提出请求为前提条件。被告可以主动阐述自己的观点和理由,来否定原告的诉讼请求。而抗辩权的行使通常需要以对方当事人提出请求为前提。只有当对方提出了某种权利主张时,权利人才可以行使抗辩权进行对抗。 从法律效果方面分析,抗辩如果成立,可能会导致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全部或者部分驳回。也就是说,法院会根据被告提出的抗辩理由,重新审查案件事实和证据,如果认为被告的抗辩合理,就会作出对被告有利的判决。而抗辩权的行使只是使对方的请求权在一定期限内暂时不能实现,并不消灭对方的请求权。当抗辩权的行使条件消失后,对方的请求权仍然可以继续行使。例如,在行使不安抗辩权后,如果对方提供了适当的担保,行使不安抗辩权的一方就应当恢复履行自己的义务。 综上所述,民法上的抗辩权与抗辩虽然都与对抗他人的请求有关,但在概念、法律依据、行使方式和法律效果等方面都存在明显的区别。正确区分它们,对于在民事活动中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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