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罪并罚与累犯的区别是什么?


数罪并罚和累犯是刑法中两个不同的概念,它们在法律适用、构成条件和处罚原则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区别。下面为你详细介绍。 首先,我们来看看数罪并罚。数罪并罚是指一个人在判决宣告以前犯有数罪,或者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或者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又犯新罪,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所犯的数罪分别定罪量刑以后,依照法定的原则决定应执行的刑罚。简单来说,就是一个人犯了多个罪,要把这些罪的刑罚合并起来一起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接下来,我们了解一下累犯。累犯是指因犯罪而被判处一定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罪犯。累犯分为一般累犯和特别累犯。一般累犯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特别累犯是指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对累犯做了明确规定。 从构成条件上看,数罪并罚主要是基于一个人犯了多个罪这一事实,而不论这些犯罪行为发生的时间先后顺序。而累犯强调的是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的法定期限内又犯新罪,并且前后罪都必须是故意犯罪(一般累犯),或者是特定的几类犯罪(特别累犯)。 在处罚原则方面,数罪并罚是将数罪的刑罚按照法定原则合并决定执行的刑期,目的是对犯罪分子所犯的多个罪行进行全面的评价和处罚。而累犯则是在犯罪分子再次犯罪时,对其从重处罚,体现了法律对累犯的严厉态度,以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 综上所述,数罪并罚和累犯虽然都与犯罪行为的数量有关,但它们的法律性质、构成条件和处罚原则都有所不同。在司法实践中,准确区分这两个概念对于正确定罪量刑具有重要意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