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的区别在哪里?


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是合同分类中的两种重要类型,了解它们的区别对于在商业活动或者日常生活中签订合同的人来说至关重要。下面我们从多个方面来详细阐述它们的区别。 首先,从合同的成立条件来看。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告成立的合同。也就是说,只要双方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了共识,合同就成立了。比如常见的买卖合同,当买卖双方就商品的价格、数量、质量等主要内容协商一致时,合同就成立了,不需要再履行其他的行为。而实践合同则不仅要求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还需要交付标的物或者完成其他现实给付才能成立。例如,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只有当出借人将借款实际交付给借款人时,合同才成立。 其次,在合同生效时间上。诺成合同一般自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生效。这意味着合同成立之时就是生效之时。而实践合同由于其成立需要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现实给付,所以生效时间通常是在标的物交付或者完成给付之后。 再者,从责任承担角度分析。在诺成合同中,合同成立后,如果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就构成违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因为合同已经生效,对双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而在实践合同中,如果一方仅仅是达成了意思表示一致,但没有交付标的物,此时合同还未成立,一般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可能需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的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从法律依据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不同类型的合同进行了规定,虽然没有明确提及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的概念,但通过对各类合同的具体规定可以判断其性质。比如对于买卖合同,根据《民法典》规定,当事人之间依法签订的买卖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体现了诺成合同的特点;而对于保管合同,根据规定,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体现了实践合同的特点。 总之,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在成立条件、生效时间、责任承担等方面都存在明显的区别。在签订合同时,当事人应当根据合同的性质和具体情况,明确合同类型,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