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执行和执保的区别是什么?
我涉及一个官司,法院说有执行和执保。我不太懂这俩到底有啥不一样,执行和执保的程序是不是不同?在权益保障方面又有啥差别?对我在官司里的利益会有怎样不同的影响呢?希望懂的人给讲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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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执行和执保在法律上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它们有着明显的区别。 首先,二者目的不同。法院执行,简单来说,就是在法院判决生效之后,通过强制手段让败诉方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比如还钱、交付物品等,它的核心目标是实现胜诉方的合法权益。而执保,也就是诉讼保全,它主要是为了防止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转移、隐匿或者损毁财产,保证将来生效判决能够顺利执行。举个例子,如果有人起诉要求对方还钱,为了防止被告把自己的财产偷偷转走,原告就可以向法院申请执保,先把被告的财产控制起来。 其次,启动的时间也不一样。法院执行是在判决生效之后才开始的,只有当一方不履行生效判决时,另一方才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执保可以在诉讼前或者诉讼过程中提出。比如在起诉之前,发现对方有转移财产的迹象,就可以先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然后在规定时间内再提起诉讼;在诉讼过程中,如果担心对方的行为会影响到将来判决的执行,也能申请诉讼中财产保全。 从法律依据上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执行程序适用该法中执行程序的章节,法院有权采取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等措施。而关于执保,该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另外,二者在是否需要担保方面也有差异。申请执保一般是需要申请人提供担保的,因为如果保全错误,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申请人要承担赔偿责任。而法院执行通常不需要申请人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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