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授犯罪方法罪与教唆罪的区别是什么?
我在了解法律知识时,看到了传授犯罪方法罪和教唆罪,感觉这两个罪名有点相似,但又好像不同。我想知道它们具体的区别是什么,在实际的法律判定中,是依据什么来区分这两个罪名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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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授犯罪方法罪和教唆罪确实容易让人混淆,但它们在多个方面存在明显区别。 首先,从概念上来说,传授犯罪方法罪指的是用各种方式把实施犯罪的具体经验、技能传授给他人的行为。而教唆罪,在我国刑法中并没有独立的教唆罪,它实际上是指以劝说、利诱、授意、怂恿、收买、威胁等方法,将自己的犯罪意图灌输给本来无犯罪意图的人,致使其按教唆人的意图实施犯罪。 在行为方式上,传授犯罪方法罪侧重于对犯罪方法的传授,比如传授如何开锁入室盗窃、如何制造毒品等具体的技能和方法。而教唆罪主要是通过精神上的刺激、鼓动等方式,使他人产生犯罪的想法。例如,甲对乙说“抢劫来钱快,你去抢银行”,这就是典型的教唆行为。 从犯罪对象来看,传授犯罪方法罪的对象可以是任何自然人,不管对方原本是否有犯罪意图。而教唆罪的对象通常是原本没有犯罪意图的人,教唆者的目的就是让对方产生犯罪的故意。 在犯罪形态方面,传授犯罪方法罪是行为犯,只要实施了传授犯罪方法的行为,不管被传授人是否实施了犯罪,都构成犯罪。而教唆罪是结果犯,只有当被教唆人实施了被教唆的犯罪行为,教唆者才构成犯罪。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而《刑法》第二百九十五条规定了传授犯罪方法罪,传授犯罪方法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总之,区分传授犯罪方法罪和教唆罪,要综合考虑行为方式、犯罪对象、犯罪形态等多个因素,依据法律规定准确判定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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