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债务承担和第三人履行人的区别是什么?

我在处理一些债务相关事务时,遇到了债务承担和第三人履行人这两个概念。不太清楚它们之间到底有啥区别,想知道在法律层面上,它们的界定标准、权利义务等方面分别是怎样的,希望能得到清晰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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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务承担
  • #第三人履行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债务承担和第三人履行人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在实践中很容易混淆,但它们在法律上有着明显的区别。下面将为你详细介绍。 首先来解释一下债务承担。债务承担指的是在不改变债的内容的前提下,债权人、债务人通过与第三人订立转让债务的协议,将债务全部或部分移转给第三人承担的法律现象。简单来说,就是原本该债务人还的钱,现在由第三人来还,而且第三人成为了新的债务人。比如张三欠李四10万元,经过李四同意,张三把这10万元的债务转给了王五,王五就成了新的债务人,李四以后就找王五要钱。 而第三人履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这里第三人只是履行债务的主体,并非合同的当事人。比如甲和乙签订合同,约定由丙向乙交付货物,丙只是帮忙交付货物,真正的合同当事人还是甲和乙。 它们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主体地位不同。在债务承担中,第三人成为了新的债务人,承担债务的法律后果,与债权人之间形成了新的债权债务关系。而在第三人履行中,第三人并非合同当事人,只是代替债务人履行义务,不承担债务不履行的责任。 第二,债务履行的依据不同。债务承担是基于第三人与债权人或债务人达成的债务转让协议,第三人是根据这个协议来履行债务。而第三人履行是基于合同当事人之间的约定,第三人按照约定来履行。 第三,责任承担不同。债务承担后,原债务人脱离债的关系(免责的债务承担)或者与新债务人一起承担连带责任(并存的债务承担)。而第三人履行中,如果第三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由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第三人不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规定,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这明确了债务承担的条件。第五百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这对第三人履行的责任承担作出了规定。 综上所述,债务承担和第三人履行人在主体地位、履行依据和责任承担等方面都存在明显区别。在实际的经济活动中,准确区分这两个概念,对于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妥善处理债权债务关系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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