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的保全和担保的区别是什么?


债的保全和担保都是保障债权人债权实现的重要法律制度,但它们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区别。 首先,我们来看看债的保全。债的保全是指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危害,允许债权人代债务人之位向第三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或者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的法律行为的法律制度。简单来说,就是当债务人的行为可能影响到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时,债权人可以采取措施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债的保全主要包括债权人的代位权和撤销权。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而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接下来,我们了解一下债的担保。债的担保是指为促使债务人履行其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的法律措施。债的担保通常是通过当事人的约定来设立的,常见的担保方式有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从目的上看,债的保全主要是为了防止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从而保障债权人的债权能够得到实现;而债的担保则是通过设定特定的财产或第三人的信用来保障债权的实现。从方式上看,债的保全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债权人可以依法行使代位权和撤销权;而债的担保则是通过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来设立的。从主体上看,债的保全涉及债权人、债务人和第三人;而债的担保主要涉及债权人、债务人和担保人。 综上所述,债的保全和担保虽然都是为了保障债权人的债权,但它们在概念、法律依据、目的、方式和主体等方面都存在明显的区别。债权人在实际运用中,应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保障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