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诉讼与派生诉讼的区别是什么?


直接诉讼和派生诉讼是公司法律领域中两种不同的诉讼方式,它们在多个方面存在明显区别。 从定义上来说,直接诉讼是指股东为了自己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对公司或者其他侵害其个人权利的人提起的诉讼。简单来讲,就是股东自己的权益受到直接侵害了,他自己去法院告状。而派生诉讼则是当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而公司却怠于起诉时,股东以自己的名义为公司的利益所提起的诉讼。也就是公司权益受损,公司却不管,股东替公司去打官司。 在诉讼主体方面,直接诉讼的原告是股东个人,被告可以是公司、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侵害股东个人权益的主体。派生诉讼的原告也是股东,但此时股东是代表公司进行诉讼,被告通常是侵害公司利益的第三人,比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就诉讼目的而言,直接诉讼主要是为了维护股东自身的利益,比如要求公司分配利润、行使股东知情权等。派生诉讼则是为了维护公司的整体利益,通过诉讼挽回公司的损失,间接也会使股东的利益得到保障。 从诉讼结果归属来看,直接诉讼如果胜诉,利益归属于提起诉讼的股东个人。而派生诉讼胜诉后,利益归属于公司,而不是提起诉讼的股东个人。 相关法律依据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一规定明确了派生诉讼的适用条件和程序。而对于直接诉讼,虽然《公司法》没有专门的条文来定义,但在股东权利的相关规定中,如第三十三条(股东知情权)、第七十四条(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等条文都为股东直接诉讼提供了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