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开发商漏水问题在《民法典》第几条?

我买的房子出现了漏水问题,怀疑是开发商那边的责任。我想知道在《民法典》里有没有相关规定,具体是在哪一条,这样我就能依据法律去和开发商理论,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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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漏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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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解决开发商漏水问题时,《民法典》中有多个条文可能会适用。 首先是《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该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通俗来讲,如果购房者和开发商签订的购房合同里约定了房屋质量标准,而房屋出现漏水情况,这就属于开发商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购房者可以依据此条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比如对漏水处进行维修、赔偿因漏水造成的损失等。 其次是《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一条,“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合理选择请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在房屋建造过程中,开发商相当于是“承揽人”,要按照一定标准完成房屋建造这一“工作成果”。若房屋出现漏水,就意味着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购房者可以要求开发商承担相应责任。 还有《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能够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的除外。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虽然这条主要针对倒塌、塌陷情况,但漏水问题也可能是由于建筑质量缺陷引起的。如果能证明漏水是因建筑质量问题,开发商作为建设单位,要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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