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赔偿和厂子要怎么计算?


工伤赔偿的计算涉及多个方面,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是赔偿项目和计算依据。 医疗费,就是治疗工伤实际发生的诊疗费、药费、住院费等费用。依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简单说,就是你因为工伤去看病花了多少合理费用,工伤保险基金就给报多少。 停工留薪期工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比如你原来月工资5000元,停工留薪期3个月,那这期间厂子就得每月给你发5000元。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十级伤残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计算公式是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等级对应月数 x 本人工资。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例如七级伤残,对应13个月本人工资,如果你的本人工资是4000元,那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就是13×4000 = 52000元 。 伤残津贴,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六级伤残的,按月支付伤残津贴。1 - 4级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5 - 6级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在难以安排工作的情况下支付,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比如一级伤残,每月可领取本人工资的90%作为伤残津贴。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六级伤残,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以及工伤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至十级伤残,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这两项补助金具体标准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还有生活护理费,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 住院伙食补助费,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一般标准为20元/日 - 50元/日(不同地区存在差异) 。 总之,工伤赔偿计算要先确定工伤认定和伤残等级,再依据具体情况按相应法律规定计算各项赔偿金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