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证和离婚协议有什么区别?


离婚证和离婚协议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它们在定义、作用、取得方式以及性质方面存在明显区别。 首先是定义。离婚证是由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给已经解除婚姻关系的夫妻发放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证件。它就像是一张“通关文牒”,证明夫妻双方的婚姻关系在法律上已经正式结束。而离婚协议则是夫妻双方就自愿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后所签订的书面协议,它是夫妻双方内部对于离婚相关事宜达成的约定。 其次是作用。离婚证具有很强的对外公示效力。有了它,夫妻双方才能以单身身份进行后续的一些行为,比如再婚、购买房产等,别人通过查看离婚证就能知道其婚姻状态。离婚协议主要是约束夫妻双方,明确双方在离婚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例如在财产分割上,按照协议规定,一方该给另一方多少财产,双方都要遵守。 然后是取得方式。离婚证的取得有两种途径。如果是协议离婚,夫妻双方要一起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经过三十天冷静期后,双方再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经审查符合条件的,才会发给离婚证。如果是诉讼离婚,由人民法院判决或调解离婚,离婚判决书或调解书生效后,婚姻关系即解除,当事人可以凭借生效的法律文书去换取离婚证。而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自行协商签订的,只要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协议就成立。但要注意,离婚协议只有在办理离婚登记后才会生效。 最后是性质。离婚证是国家机关出具的公文书,具有法定的证明力和权威性。离婚协议本质上属于合同,遵循合同的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第一千零八十条规定,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