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复诉讼和平行诉讼有什么区别?
我在处理一个法律纠纷时,听说了重复诉讼和平行诉讼这两个概念。我不太清楚它们具体是什么意思,也不明白它们之间有什么区别。我想知道在法律上,这两者到底是怎么定义的,它们的区别又体现在哪些方面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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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复诉讼和平行诉讼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下面为您详细解释它们的区别。 首先来看重复诉讼。简单来说,重复诉讼就是当事人就已经向法院起诉过的案件,基于同样的事实、理由,又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这种情况通常是不被法律允许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如果构成重复起诉,法院会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这是为了避免当事人滥用诉讼权利,浪费司法资源,同时维护司法裁判的既判力。 而平行诉讼,指的是相同当事人就同一争议基于相同事实以及相同目的,在两个以上国家或地区的法院进行诉讼的现象。它主要出现在国际民事诉讼领域。在平行诉讼中,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法院都有管辖权来审理这个案件。对于平行诉讼的处理,我国法律并没有统一明确的规定。一般情况下,如果外国法院的判决可能得到我国法院的承认和执行,我国法院可以考虑中止或终结本国诉讼;如果外国法院的判决不太可能得到我国法院的承认和执行,我国法院可以继续审理案件。 总的来说,重复诉讼主要是在国内诉讼程序中需要避免的情况,而平行诉讼更多涉及到国际司法管辖权的冲突和协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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