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前释放与假释有什么区别?


提前释放和假释是司法实践中容易混淆的两个概念,它们存在着明显的区别。下面将为你详细阐述。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提前释放。提前释放指的是在刑罚执行期间,因为一些法定原因,罪犯被提前解除监禁状态,恢复人身自由。这通常是基于罪犯在服刑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或者存在一些特殊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根据监狱考核的结果,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接下来看假释。假释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了一定时间的刑罚之后,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司法机关将其附条件地予以提前释放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从二者的区别来看,提前释放(减刑)是直接减少刑期,罪犯减刑后就完全恢复自由,不存在考验期;而假释是附条件的提前释放,在假释考验期内,犯罪分子必须遵守相关规定,如果违反规定,可能会被撤销假释,重新收监执行剩余刑期。 提前释放和假释在法律依据、适用条件、执行方式和后果等方面都存在不同。了解这些区别,有助于我们准确理解我国刑罚执行制度,也能让我们明白法律对于犯罪分子改造和回归社会的不同考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