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职人员挪用公款和贪污罪有什么区别?


公职人员挪用公款罪和贪污罪是两种不同的犯罪行为,下面从多个方面为您详细解释它们的区别。 首先,从定义和本质特征来看。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简单来说,挪用公款是暂时把公款拿出来用,并没有永久占有的想法,后面还是打算还回去的。而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这意味着贪污是直接把公共财物据为己有,有永久占有的故意。 在行为表现上,二者也存在明显差异。挪用公款通常表现为将公款挪作个人使用,比如用于个人做生意、炒股等营利活动,或者用于赌博、吸毒等非法活动。例如,某公职人员私自将单位的专项资金拿出来,去投资自己的生意,打算等赚了钱再把钱还回去,这就可能构成挪用公款罪。而贪污罪的行为方式更为多样,可能是直接把单位的现金拿走,也可能是通过做假账、虚报费用等手段骗取公共财物。比如,某公职人员通过伪造报销凭证,骗取单位的经费,据为己有,这就属于贪污行为。 从犯罪主体上看,虽然二者的主体都是国家工作人员,但具体范围在某些情况下可能存在细微差别。挪用公款罪的主体主要是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等,而贪污罪的主体除了国家工作人员外,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也以贪污论。 在量刑标准方面,二者也有所不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犯挪用公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而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综上所述,公职人员挪用公款罪和贪污罪在定义、行为表现、犯罪主体和量刑标准等方面都存在明显区别。在实际生活中,准确区分这两种罪名,对于维护法律的公正和正确定罪量刑具有重要意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