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证据种类和证据分类有什么区别?

我在处理一个民事纠纷案件时,涉及到证据方面的问题。我知道证据有不同的种类和分类,但不太清楚它们之间到底有什么区别。想了解一下在法律层面,证据种类和证据分类具体差异在哪里,这对我收集和使用证据很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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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证据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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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种类和证据分类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下面为您详细解释它们的区别。 首先说证据种类,它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证据表现形式。通俗来讲,就是法律认可的能够作为证据的具体类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这些种类是法定的,在诉讼中必须符合这些形式才能被作为证据使用。比如在一个合同纠纷里,合同文本就属于书证这一证据种类。 而证据分类是从理论研究和实际运用角度,按照不同标准对证据进行的划分。常见的分类有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等。原始证据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证据,像亲眼目睹案件发生的证人证言;传来证据则是经过转述、复制等中间环节的证据。直接证据能够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比如合同本身可以直接证明合同关系的存在;间接证据则需要与其他证据结合起来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 证据种类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具有法定性;而证据分类是理论上的划分,为司法实践提供分析和运用证据的方法。它们在概念、依据和作用上都存在明显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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