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复议和执行异议有什么区别?


执行复议和执行异议都是在执行程序中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制度,但它们存在诸多不同之处。 首先是提出主体。执行异议的提出主体范围比较广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这里的利害关系人,就是和执行行为有利益关系的人。而执行复议的提出主体通常是不服执行法院针对执行异议作出裁定的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也就是说,先得提出执行异议,对异议处理结果不满意,才可能去申请执行复议。 其次是针对对象。执行异议既可以针对执行行为,比如法院在查封、扣押财产时的程序是否合法等;也可以针对执行标的,也就是法院要执行的具体财产。当案外人认为执行标的是自己的,不应该被执行时,就可以提出执行异议。而执行复议主要针对的是执行法院对执行异议作出的裁定。如果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觉得这个裁定不对,就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再者是审查法院。执行异议一般是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由该法院进行审查。而执行复议是向执行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由上一级法院进行审查处理。 另外是救济效果。执行异议审查期间,一般不停止执行,但如果法院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相关执行行为的,就会影响执行进程。执行复议的结果则取决于上一级法院的审查,如果上一级法院认为原裁定有错误,可能会撤销或变更原裁定,从而改变执行的走向。 最后是期限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执行异议,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但对终结执行措施提出异议的除外。而申请执行复议,应当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 总之,执行复议和执行异议虽然都是为了保障当事人在执行程序中的合法权益,但它们在提出主体、针对对象、审查法院、救济效果和期限规定等方面都存在明显区别。在实际运用中,当事人要根据具体情况准确选择合适的救济途径,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