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播淫秽物品罪与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立案标准有什么区别?
我不太清楚传播淫秽物品罪和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在立案标准上有啥不同。我朋友之前遇到过类似和淫秽物品相关的事,我就有点担心这两个罪名的界限,想知道在什么情况下会按传播淫秽物品罪立案,什么情况又会按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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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播淫秽物品罪和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是我国刑法中涉及淫秽物品相关的两个罪名,它们在立案标准上存在明显区别。 首先来了解一下传播淫秽物品罪。传播淫秽物品罪,简单来说,就是不以牟利为目的,在社会上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行为。这里的传播方式有很多种,比如通过网络、电话、赠送等方式,让淫秽物品在一定范围内扩散。 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八十四条规定,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向他人传播三百至六百人次以上的;(二)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也就是说,如果向他人传播淫秽物品达到了一定的人次,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了比较坏的影响,就会被立案追诉。 接下来看看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是指组织召集多人观看、收听并播映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的行为。这里强调的是“组织”行为,就是把大家聚集起来一起观看或收听淫秽音像制品。 根据上述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组织播放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组织播放十五至三十场次以上的;(二)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这意味着,只要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达到了一定的场次,或者产生了不好的社会影响,就会被立案。 从两者的立案标准可以看出,传播淫秽物品罪更侧重于传播的人次,而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主要关注的是组织播放的场次。并且,两者只要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都应当立案追诉。所以,在判断一个行为该适用哪个罪名的立案标准时,关键要看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是单纯的传播行为,还是组织播放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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