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有什么区别?
我最近在处理一些合同事务,不太清楚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到底是怎么回事。在签合同的时候,我很担心因为不了解这些概念而踩坑,想知道它们之间具体有哪些区别,在实际应用中又该如何区分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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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是合同的两种重要分类方式,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它们的概念、区别以及相关法律依据。 要式合同指的是法律规定必须具备特定形式才能成立或生效的合同。这里的特定形式包括书面形式、登记、批准等。比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融资租赁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技术开发合同等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这些就属于要式合同。这是因为这些合同涉及的金额较大、内容复杂,采用特定形式能更好地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减少纠纷的发生。 不要式合同则是指法律不要求必须具备特定形式,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合同形式的合同。比如,我们日常生活中去超市买东西,和超市达成的买卖合同,即使没有书面合同,口头约定也能使合同成立,这就是典型的不要式合同。不要式合同的灵活性较高,能适应各种快速、简单的交易需求。 二者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成立条件不同。要式合同如果不具备法律规定的特定形式,可能无法成立或生效。而不要式合同的成立不受特定形式的限制,只要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就能成立。其次是适用范围不同。要式合同一般适用于重要的、复杂的交易,如不动产买卖、大型设备租赁等。不要式合同则适用于一些小额、即时清结的交易。 在实际应用中,区分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很重要。对于要式合同,当事人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形式来订立合同,否则可能会导致合同无效或不成立。对于不要式合同,虽然形式上比较自由,但当事人也应当注意保留相关的交易证据,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总之,了解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的区别,有助于我们在签订合同时做出正确的选择,保障交易的安全和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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