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合同中一般保证责任和连带保证责任的区别是什么?


在保证合同中,一般保证责任和连带保证责任是两种不同的保证方式,它们存在明显的区别。 首先,二者的定义不同。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方式。通俗来讲,就是只有在债务人实在没有能力还钱的时候,保证人才需要替他还钱。而连带责任保证则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方式。也就是说,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还钱,也可以直接要求保证人还钱,不用等债务人还不上。 其次,二者的先诉抗辩权不同。先诉抗辩权是一般保证的保证人所享有的一项重要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没有先诉抗辩权,一旦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债权人就可以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再者,二者的承担责任的具体情形不同。在一般保证中,只有在通过法律程序,确认债务人确实无法履行债务后,保证人才承担责任。例如,债权人要先去法院起诉债务人,拿到生效判决后申请强制执行,债务人还是还不上钱,这时候才能要求一般保证人承担责任。而在连带责任保证中,只要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没有履行债务,债权人就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无需经过上述一系列程序。 最后,二者的保证力度不同。一般保证中保证人承担责任的风险相对较小,因为有债务人先承担责任这个前置条件。而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人承担责任的风险较大,债权人可以直接找保证人,保证人的财产随时可能被用于偿还债务。 在签订保证合同时,一定要明确自己承担的是哪种保证责任,因为这关系到自己可能面临的法律责任和风险。如果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规定,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