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保证期间和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区别是什么?

我给别人的债务做了保证,听说有保证期间和保证债务诉讼时效这两个概念。我不太清楚它们到底有啥不一样,这对我来说挺重要的,万一超期了可能我就得担责。想了解下这两者在时间计算、法律后果等方面具体有哪些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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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证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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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期间和保证债务诉讼时效是在担保法律关系中两个非常重要的概念,它们在很多方面存在不同。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它们各自的定义。保证期间是指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限。简单来说,就是在这个时间段内,债权人如果按照规定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就得负责;过了这个期间,保证人一般就不用再承担保证责任了。而保证债务诉讼时效是指债权人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对保证人的债权的法定期间。在这个期间内,债权人可以通过向法院起诉等方式来主张自己对保证人的权利,如果超过这个期间再起诉,债权人可能会丧失胜诉权。 从性质上看,保证期间属于除斥期间。除斥期间是一个不变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的情况。也就是说,一旦保证期间确定,这个时间就固定下来了,不会因为任何事由而改变。而保证债务诉讼时效是可变期间,它可以因为法定事由而中止、中断和延长。比如,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权利、保证人同意履行义务等情况,都可能导致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在起算点方面,保证期间的起算点通常是根据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规定来确定。一般情况下,如果没有约定,保证期间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计算。而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起算点与保证责任的承担方式有关。在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的,保证债务诉讼时效同时中止。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在连带责任保证中,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从法律后果来看,在保证期间内,如果债权人没有按照规定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就会免除。也就是说,债权人不能再要求保证人还钱了。而在保证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内,如果债权人没有向法院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等方式主张权利,债权人就会丧失胜诉权。虽然债权人的实体权利仍然存在,保证人也可以自愿履行债务,但如果保证人以诉讼时效已过为由进行抗辩,债权人就很难通过法律途径强制保证人履行债务了。 相关法律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其中第六百九十二条规定,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第六百九十四条规定,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消灭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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