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担保和一般担保有什么区别?
在了解保证担保和一般担保的区别之前,我们先来分别认识一下这两个概念。保证担保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一般来说,保证担保可以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而一般担保通常指的是一般保证。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方式。下面我们从多个方面来详细阐述它们的区别。首先是保证人承担责任的条件不同。在一般保证中,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先诉抗辩权通俗来讲,就是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保证人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也就是说,债权人必须先通过法律程序向债务人追讨债务,在穷尽一切手段后,债务人仍然无法偿还债务时,才能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而保证担保中的连带责任保证则不同。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方式。在这种情况下,一旦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没有先诉抗辩权。《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其次是诉讼时效的计算不同。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消灭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而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另外,在保证合同的形式要求上也可能存在差异。虽然保证合同都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对于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在合同内容的明确性上可能有不同的要求。如果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规定,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综上所述,保证担保和一般担保(一般保证)在保证人承担责任的条件、诉讼时效计算、合同形式要求等方面都存在明显的区别。在实际生活中,无论是作为债权人、债务人还是保证人,都应当清楚了解这些区别,以便在签订保证合同和处理相关事务时,能够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履行自己的义务,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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