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与受贿罪的区别是什么?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和受贿罪是两个不同的罪名,它们在多个方面存在明显区别。 首先是犯罪主体不同。受贿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也就是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主体并非国家工作人员本身,而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 其次是行为方式有别。受贿罪表现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这里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既包括利用本人职务上主管、负责、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职权,也包括利用职务上有隶属、制约关系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则是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 再者,在法律后果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规定,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总之,准确区分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和受贿罪,对于司法实践中正确定罪量刑具有重要意义,能确保法律的公正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