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中有伤残鉴定与没有伤残鉴定有什么区别?
我前段时间遭遇了交通事故,现在在考虑要不要去做伤残鉴定。但我不太清楚做和不做伤残鉴定会有哪些不同,这对我的赔偿和后续处理会有什么影响呢?想了解一下这两者之间的具体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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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交通事故里,有伤残鉴定和没有伤残鉴定存在诸多重要区别。首先,我们来解释一下伤残鉴定。伤残鉴定就是由专业机构和人员,按照一定标准和方法,对因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程度进行评估确定的过程。这就好比给受伤的情况定个‘等级’。 从赔偿项目方面来看,如果没有伤残鉴定,通常只能主张一些常见的赔偿项目,像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这些赔偿主要是针对受伤后直接产生的费用和因受伤耽误工作造成的收入损失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而有了伤残鉴定,并且被评定为伤残等级后,除了上述赔偿项目外,还可以主张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残疾赔偿金是对因伤残导致未来收入减少和生活不便等的补偿;被扶养人生活费是考虑到伤残可能影响对被扶养人的抚养能力;精神损害抚慰金则是对受害人因伤残遭受的精神痛苦的赔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在责任认定和处理过程中,有伤残鉴定能更客观准确地反映事故对受害人造成的损害程度。这对于交警部门划分事故责任、保险公司理赔以及法院审理案件都有重要的参考价值。没有伤残鉴定,在确定赔偿数额和责任分担时可能缺乏明确的依据,容易引发争议。所以,总体而言,做伤残鉴定对于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是非常有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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