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有哪些新规?
我前段时间遭遇了交通事故,想做伤残鉴定,但听说有了新规定。我不太清楚这些新规的具体内容,比如鉴定标准、流程之类的有没有变化,新规实施后对我做鉴定会有什么影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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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新规在多个方面对以往的规定进行了调整和完善。首先,在鉴定标准上,更加科学合理地对伤残等级进行了划分。它依据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功能障碍及其对医疗、护理的依赖程度,适当考虑由于残疾引起的社会交往和心理因素影响,综合判定致残程度等级。例如,新规对于一些损伤后遗症的评定更加细化,让鉴定结果更能准确反映伤者的实际伤残情况。 从法律依据来看,《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是目前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的重要标准。它适用于人身损害致残程度等级鉴定,这其中就包括交通事故导致的伤残。该标准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它统一了此前不同部门和行业存在的多种鉴定标准,避免了因标准不统一而可能产生的鉴定结果差异。 在鉴定流程方面,新规也有一些变化。一般来说,交通事故伤者在治疗终结后,可以向处理交通事故的交通管理部门以书面形式提出伤残鉴定申请。交通管理部门会委托专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此外,伤者也可以自行委托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鉴定机构会根据伤者的病历、检查报告等材料,结合现场检查等情况,依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做出鉴定结论。 新规还对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的资质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只有具备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和人员做出的鉴定结论才具有法律效力。这样可以保障鉴定结果的公正性和权威性,让伤者的合法权益得到更好的保护。同时,如果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申请重新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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