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确定之日和判决执行之日有什么区别?
我收到了法院的判决书,上面提到了判决确定之日和判决执行之日。我不太清楚这两个日期有啥不同,对我有啥影响也不明白。比如在计算刑期、履行义务时间这些方面,它们肯定有区别,但具体是怎样的呢?想了解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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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层面,判决确定之日和判决执行之日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在实际法律应用中有着不同的意义。 判决确定之日指的是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日期。对于一审判决来说,如果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民事案件为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刑事案件为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没有上诉,上诉期满后判决就确定了,这一天就是判决确定之日;对于二审判决,因为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二审判决一经作出就立即生效,作出判决的日期即为判决确定之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算。 判决执行之日是指法院的判决开始实际执行的日期。在刑事案件中,一般是罪犯被实际羁押到特定场所(如监狱)开始服刑的日期;在民事案件中,可能是一方当事人开始按照判决内容履行义务的日期。比如判决要求被告支付赔偿金,被告实际支付的日期就是执行之日的一种体现。 两者的区别在计算刑期等方面体现得较为明显。在刑事案件里,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刑期,是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管制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而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所以准确区分这两个日期,对于确定权利义务的起始时间、刑期计算等都有着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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