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执行之日和判决确定之日有什么区别?
我收到了法院的判决书,上面提到了判决执行之日和判决确定之日。我不太清楚这两个时间到底有啥不同,这两个时间对我后续的事情好像挺重要的,比如涉及到一些权利义务的起始时间。我想弄明白它们之间的区别到底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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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执行之日和判决确定之日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在司法实践中有着重要的意义。下面为你详细解释它们的区别。 判决确定之日,指的是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的日期。通俗来讲,就是这份判决书从这一天开始正式具有了法律的强制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无罪、免除刑事处罚的,如果被告人在押,在宣判后应当立即释放。对于一审判决,如果在法定上诉、抗诉期限内,当事人没有上诉,检察院也没有抗诉,那么上诉、抗诉期满之日就是判决确定之日。而对于二审判决,因为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二审判决一经作出就立即生效,所以二审判决宣告之日就是判决确定之日。 判决执行之日,则是指法院执行机关实际开始执行判决内容的时间。以刑事判决为例,比如判处有期徒刑,判决执行之日就是犯罪分子实际被羁押到监狱等执行场所开始服刑的时间。在计算刑期时,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简单来说,判决确定之日是判决书生效的时间,而判决执行之日是实际开始执行判决的时间。两者的时间点不同,在法律上的意义和作用也有所不同。了解这两个概念的区别,有助于当事人准确把握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以及相关法律程序的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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