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具有连续打击特征的正当防卫行为与事后防卫有什么区别以及和公务行为是怎样的关系?

我最近遇到一个事儿,有人在和别人冲突时连续出手反击。我不太清楚这种连续打击的反击算正当防卫还是事后防卫。而且如果是公职人员在执行公务时这样做,和普通情况又有啥不同呢?想了解下这里面的法律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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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正当防卫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法律领域,明确具有连续打击特征的正当防卫行为、事后防卫以及公务行为之间的区别至关重要。下面我们分别对这几个概念进行通俗的解释,并分析它们之间的差异。 首先来看看正当防卫。正当防卫是指当我们面临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时,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就算因为这种行为给不法侵害人造成了损害,也不用承担刑事责任。比如,张三正在被李四殴打,张三为了保护自己,对李四进行反击,这种反击行为就可能构成正当防卫。《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具有连续打击特征的正当防卫,是正当防卫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在一些情况下,不法侵害可能具有持续性,侵害人的攻击并非一次性完成。这时,防卫人可能需要进行连续的打击来制止不法侵害。只要这种连续打击是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过程中,并且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就仍然属于正当防卫。例如,王五被赵六持刀攻击,王五在躲避过程中连续抢夺赵六的刀并进行反击,这个连续的反击行为只要符合正当防卫的条件,就是具有连续打击特征的正当防卫。 而事后防卫则与正当防卫有本质的区别。事后防卫是指在不法侵害已经结束后,防卫人对侵害人实施的攻击行为。这种行为不能认定为正当防卫,因为不法侵害已经不存在,防卫的必要性也随之消失。事后防卫可能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比如,孙七与周八打架,周八被打倒在地失去反抗能力后,孙七还继续对周八进行殴打,这就属于事后防卫。 再来说说公务行为。公务行为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行为。在执行公务过程中,如果遇到不法侵害,工作人员也有权利进行正当防卫。不过,公务行为有着更严格的程序和要求。工作人员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执法活动。例如,警察在抓捕犯罪嫌疑人时,遇到嫌疑人反抗,警察为了制服嫌疑人而采取的必要措施,属于执行公务过程中的正当防卫。但如果警察在嫌疑人已经被制服且没有继续反抗的可能时,还继续对嫌疑人进行伤害,那就可能构成违法甚至犯罪行为。 综上所述,具有连续打击特征的正当防卫强调的是在不法侵害持续过程中的连续反击,事后防卫是在侵害结束后的攻击,而公务行为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活动。在判断具体行为时,需要依据法律规定,结合具体的事实和情节来综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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