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出具担保函和提供担保的区别是什么?

我在和别人的经济往来中,对方提到了担保的事情,有说出具担保函的,也有说提供担保的。我不太清楚这两者到底有啥不一样,想知道它们在法律上有什么区别,各自有什么特点和责任,会不会对我产生不同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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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担保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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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具担保函和提供担保都是在经济活动或其他事务中保障债权实现的方式,但它们之间存在一定的区别。下面从概念、表现形式、责任范围等方面为你详细介绍。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两者的概念。提供担保是一个比较宽泛的概念,它指的是在经济活动中,债权人为了保障自己的债权能够实现,要求债务人或第三人以一定的方式保证债务履行的行为。简单来说,就是为债务的偿还提供一种保障。而出具担保函则是提供担保的一种具体形式,它是担保人向债权人出具的书面文件,承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担保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 从表现形式上看,提供担保的方式有很多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担保方式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定金是指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而出具担保函则是以书面函件的形式明确担保的内容和责任,通常会详细说明被担保的债务金额、债务履行期限、担保方式、担保范围等具体事项。 在责任范围方面,两者也有所不同。提供担保时,不同的担保方式其责任范围也不同。比如,在保证担保中,保证责任的范围可以由当事人约定,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的规定,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而出具担保函时,担保人的责任范围通常以担保函中明确约定的为准。如果担保函中对担保范围有明确的限制,那么担保人只在约定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此外,两者在设立程序和生效要件上也存在差异。提供担保时,不同的担保方式有不同的设立程序和生效要件。例如,抵押担保需要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质押担保需要将质押物交付给质权人占有,质押合同自交付质押物时生效。而出具担保函一般只要担保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担保函的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担保函即可生效。 综上所述,出具担保函是提供担保的一种具体形式,它们在概念、表现形式、责任范围、设立程序和生效要件等方面都存在一定的区别。在实际生活中,无论是作为债权人还是债务人,都应该根据具体情况,明确选择合适的担保方式,并了解相应的法律责任和义务,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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