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权资产纳税调整从几月份开始?
我公司有使用权资产,现在涉及纳税调整的问题,不清楚这个纳税调整应该从哪个月开始进行。不知道是取得使用权资产的当月,还是次月,或者有其他规定,希望了解一下具体的起始月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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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权资产纳税调整的起始月份,需要依据具体的会计准则和税法规定来确定。 首先,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承租人应当在租赁期开始日,对租赁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租赁期开始日,是指出租人提供租赁资产使其可供承租人使用的起始日期。在会计处理上,从租赁期开始日起,承租人要按照成本对使用权资产进行初始计量,并在后续期间对使用权资产计提折旧等。 而在税法方面,对于使用权资产纳税调整的起始月份,并没有统一的绝对规定。通常来说,如果会计上从租赁期开始日就开始对使用权资产进行核算和折旧等处理,在纳税时也需要从对应的月份开始考虑是否存在税会差异从而进行纳税调整。例如,企业所得税的计算需要按照税法规定对会计利润进行调整,如果会计上的折旧方法、折旧年限等与税法规定不一致,就需要从会计开始确认相关费用的月份起,逐月分析差异并进行纳税调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所以,当会计处理和税法规定在使用权资产的核算上存在时间性差异时,就应当从租赁期开始日对应的月份起,根据税法和会计的差异情况进行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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