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权资产每年租金不一样时该如何计提折旧?


在了解使用权资产每年租金不一样时如何计提折旧之前,我们先来明确一下使用权资产和折旧的概念。使用权资产,简单来说,就是承租人通过租赁获得的对租赁资产在租赁期内的使用权利。而折旧呢,是指在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内,按照确定的方法对应计折旧额进行系统分摊,对于使用权资产而言,同样需要进行折旧处理,以反映其价值随着时间的推移而逐渐减少。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1 号——租赁》的规定,使用权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其成本包括租赁负债的初始计量金额、在租赁期开始日或之前支付的租赁付款额(扣除已享受的租赁激励相关金额)、承租人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以及承租人为拆卸及移除租赁资产、复原租赁资产所在场地或将租赁资产恢复至租赁条款约定状态预计将发生的成本等。 当使用权资产每年租金不一样时,折旧的计提通常并不直接与租金挂钩。一般情况下,承租人应当自租赁期开始日起对使用权资产计提折旧。折旧方法通常根据与使用权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消耗方式来确定,常见的折旧方法有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等。如果承租人能够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赁资产剩余使用寿命内计提折旧;无法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能够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赁期与租赁资产剩余使用寿命两者孰短的期间内计提折旧。 例如,企业租入一台设备,租赁期为 5 年,无法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能取得设备所有权,设备剩余使用寿命为 8 年,那么折旧期间就是 5 年。假设该使用权资产初始成本为 100 万元,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每年应计提的折旧额就是 100÷5 = 20 万元,无论每年租金如何变化,折旧的计算一般不受其影响,除非租赁条款发生变更等特殊情况。 如果租赁条款发生变更,导致租赁付款额发生变化,从而影响使用权资产的账面价值时,承租人需要按照变更后的使用权资产账面价值,重新确定折旧额。比如租赁双方协商调整了租金支付方式和金额,使得使用权资产的账面价值变为 120 万元,剩余租赁期为 4 年,那么之后每年应计提的折旧额就变为 120÷4 = 30 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