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有什么区别?
我最近涉及一个法律纠纷,在了解法院管辖问题时,对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有点迷糊。不清楚它们到底有啥不一样,比如在确定管辖法院时,这两者分别是依据什么来确定的,对我的案子影响大不大,想弄明白它们的区别。
展开


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都是诉讼中确定管辖法院的重要方式,但它们有着明显的区别。 首先解释一下级别管辖,它是从纵向角度来划分法院系统内部各级法院对第一审案件的审判权限。简单来说,就是不同级别的法院(基层法院、中级法院、高级法院和最高法院)分别管辖哪些第一审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重大涉外案件、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等。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以及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例如,一个普通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通常由基层法院管辖;而涉及到跨国公司的重大商业纠纷,可能就由中级法院管辖。 地域管辖则是从横向角度确定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案件的分工和权限。也就是根据当事人、诉讼标的或法律事实与法院辖区的关系来确定案件由哪个地方的法院管辖。地域管辖又分为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等。一般地域管辖遵循“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即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特殊地域管辖则针对一些特定类型的案件,比如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例如,甲和乙在A地签订合同,约定在B地履行,后来发生纠纷,甲可以选择在B地(合同履行地)或者乙住所地的法院起诉。 综上所述,级别管辖解决的是不同级别法院之间的分工,而地域管辖解决的是同一级别不同地区法院之间的分工,它们共同作用,确保了案件能够在合适的法院进行审理。

法律公园专业律师
平台专业律师
去咨询
去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