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破产资产重组后管理人和拍卖人有什么区别?

我公司正处于破产资产重组阶段,现在涉及到管理人和拍卖人这两个角色。我不太清楚他们具体的职责和区别是什么,想了解在破产资产重组这个背景下,管理人和拍卖人在工作内容、权力范围等方面到底有哪些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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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破产资产重组的过程中,管理人和拍卖人扮演着不同的角色,承担着不同的职责。 首先来看看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负责对破产企业的全面管理工作。通俗来讲,管理人就像是破产企业的“大管家”。管理人需要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等。比如说,在企业破产后,管理人要对企业的资产进行清查、评估,了解企业到底有多少资产、负债情况如何,还要负责企业的日常运营管理相关事务,确保企业的各项事务有序进行。 而拍卖人呢,主要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开展工作。拍卖人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从事拍卖活动的企业法人。在破产资产重组中,拍卖人主要负责对破产企业的特定资产进行拍卖变现。当管理人对破产企业的资产清查评估后,对于一些需要通过拍卖来处置的资产,就会委托拍卖人进行拍卖。拍卖人要按照法定的拍卖程序,发布拍卖公告、展示拍卖标的、组织拍卖会等,将破产企业的资产以公开竞价的方式转让给最高应价者,从而实现资产的变现,用于清偿企业的债务。 总的来说,管理人侧重于对破产企业的全面管理和统筹安排,而拍卖人则专注于资产的拍卖处置环节,二者在破产资产重组过程中相互配合,共同推动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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