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财产协议”和“离婚协议”的本质区别是什么?


“婚内财产协议”和“离婚协议”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协议,虽然它们都与夫妻财产及婚姻关系相关,但存在着本质区别。 从定义和目的来看,婚内财产协议是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就各自的财产和债务范围以及权利归属等问题达成的协议,其目的主要是对夫妻婚内财产的归属进行约定,保障夫妻双方在财产方面的权益,减少日后可能出现的财产纠纷。而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在自愿离婚的情况下,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所达成的协议,它的核心目的是为了结束婚姻关系,并妥善处理离婚后的相关事宜。 在生效条件上,婚内财产协议一经双方签字即发生法律效力,只要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对夫妻双方就具有法律约束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而离婚协议则不同,它是以双方办理离婚登记为生效条件的。如果双方签订了离婚协议,但最终没有办理离婚登记手续,那么该离婚协议不生效,对双方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在内容侧重点方面,婚内财产协议主要围绕夫妻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等方面进行约定,可以约定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的归属方式,比如约定哪些财产属于夫妻一方个人所有,哪些财产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等。而离婚协议除了涉及财产分割外,还需要对子女抚养问题进行明确约定,包括子女的抚养权归属、抚养费的数额及支付方式、探视权的行使等内容,同时也要对夫妻共同债务的承担作出合理安排。 在变更和撤销方面,婚内财产协议签订后,一般情况下,非经双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撤销。如果一方想要变更或撤销协议,需要与对方协商并达成新的协议,或者通过法律途径,证明签订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而离婚协议在办理离婚登记前,双方可以随时协商变更协议内容;办理离婚登记后,如果一方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可以在一年内向人民法院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 总之,“婚内财产协议”和“离婚协议”在定义、生效条件、内容侧重点以及变更撤销等方面都存在本质区别。夫妻双方在签订协议时,应根据自己的实际需求和目的,选择合适的协议类型,并确保协议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