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包三单位的农民工工资是否需要总包单位发放?
我是一名在分包三单位干活的农民工,一直都是分包单位给我们发工资。最近听说总包单位要负责给我们发工资,我不太明白这是怎么回事。想问问从法律上来说,我们分包三单位的农民工工资必须得由总包单位来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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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筑工程领域,关于分包三单位的农民工工资是否需要总包单位发放,这涉及到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相关法律规定。 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分包单位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工程建设项目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通俗来讲,正常情况下,分包单位要直接负责给招用的农民工发工资,这是它的直接责任。不过,总包单位有监督的义务,要监督分包单位的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情况。如果出现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况,不管是因为分包单位自身原因,还是工程存在转包等情况,总包单位都要先把工资垫付给农民工,之后再通过合法途径向责任方去追偿。 所以,一般情况下不是说分包三单位的农民工工资就一定得由总包单位发放,但如果分包单位出现拖欠工资等问题时,总包单位就有先行清偿的责任。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保障农民工能按时足额拿到工资,避免因为分包单位的问题导致农民工的权益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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