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索要工资时工程发包人需要承担责任吗?


在工人索要工资的情形下,工程发包人是否承担责任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我们来明确一下工程发包人的概念。工程发包人就是把工程交给别人来做的一方。在建设工程领域,常常存在层层转包、分包的情况。 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或者分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清偿。也就是说,如果工程发包人把工程发包给了没有资质的个人或者单位,并且因此造成工人工资被拖欠,那么工程发包人是要承担清偿工资责任的。比如,发包人把工程发包给了一个没有任何施工资质的“包工头”,“包工头”卷款跑路导致工人拿不到工资,这时发包人就得负责支付工人工资。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这意味着,如果发包人存在欠付工程款的情况,工人作为实际施工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的范围内支付工资。例如,发包人还有一部分工程款没有支付给总承包商,而总承包商又拖欠了工人工资,此时工人就可以要求发包人在其欠付工程款的额度内支付工资。 然而,如果工程发包人的发包行为合法合规,并且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向总承包商等支付了全部工程款,不存在欠付情况,那么一般情况下,工程发包人不需要对工人工资承担直接责任。工资的支付责任主要在于与工人有直接雇佣关系的用人单位或者个人。 所以,工人索要工资时工程发包人是否承担责任,要综合发包行为是否合法、是否存在欠付工程款等因素来判断。





